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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消极自由所失去的内在固有价值远远低于由此扩大的积极自由的工具性效率增加的价值之时,这种限制是可以正当化的[30]。

)季卫东对此作了精辟的概括: 在大规模借鉴和移植外国法的场合,继受的文化缺乏草根性,它与本国……的联系有待于提高……因此,作为学问育英之府的大学,其社会功能理应特别加强……毋庸可否,法律移植工程的进行有赖于学说的先行学习和论证——一种学说继受的先行。) (二)独立的僧侣阶层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来源 正如上文所提,由于教皇和世俗国家权力斗争的特殊性,伴随着教会法体系的完善,西欧最初的法律职业者,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来源自僧侣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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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英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梅特兰则更是直接将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归功于律师公会制度和作为后来判例制度前身的《年鉴》两个因素。他们在欧洲第一次成 为跨地方、跨部落、跨封地和跨国家的阶级。对于律师,维持其独立,特别是道德的主体性,是防止律师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营业时,为了争取客户,根据委托人的利益来解释和操作法律,从而使法律丧失权威。在日本,法学家阶层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式更是起到了关键的推进作用。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治的外部条件。

(3)其专业技术对人类健康或自由或生命具有高度的重要性。这种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无疑增强了法律人在维护其共同体自治方面起到了鼓舞斗志、增强力量的后果。任何非营利性组织在中国的设立都困难重重,对于收集比较敏感的法律制度信息的非营利性组织就更是如此了。

法学家对计量经济工具和其他社会科学实证工具的使用仅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辅助方法。下文将对两种路径下的我国的研究成果予以评述。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和媒体从业者自身专业化程度也限制了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布的监督。学术本身是人类共享的财富,今天的中国社会是人类社会最动人心魄的篇章之一。

美国优秀的法律经济学计量作品都会在文末指明数据与分析中存在的限制、问题和差距,并明确这些问题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但也不羞于说明这种不完美的研究可能作出的贡献。[58]2008年4月,中央政府信息网正式开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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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两种方法相比,研究者对这一方法所产生的数据操纵空间最大,对实验设计者的专业化要求和职业伦理要求都极高,其数据的可靠性也因此受到最多的质疑。这一策略因为要推翻常识,排除大量的变量来论证新假说,其论证难度可想而知,其最终结论通常也会引入大量的限制和有待进一步测试的假设,从而减弱其重要性与创造性。[56]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缺乏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再高明的法律经济学实证专家也无法进行有意义的计量分析研究。而且,我们对不同方法的尝试应当报以宽容和开放的心态,理应磨砺案例研究的利器,关注和鼓励萌芽中的中国法律经济学计量研究。

他对跨学科实证研究的关注和对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的倡导,在其创设和主编的《法律和社会科学》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尽管我们尚未进行任何个案考察,我们也相信从事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的学者的自律,但可以预见,与被研究对象和中间介绍人的人情约束和对未来研究可持续性的预期,都可能会削弱研究者对材料进行忠实解读的可能性。数据和这些假说之间的桥梁则是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模型和工具,特别是统计回归分析工具。与此同时,研究者需要意识到,不完美的计量分析结果也并非毫无价值,数据与分析结论之间的差距恰可以为日后的研究指明方向,提供基础。

本文主旨并不在于对具体文章进行微观的评论,而期望借助对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提述,廓清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的两条不同路径,使未来的研究和评述更为规范和有的放矢。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主持,张曙光及其合作者主编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自1993年就开始收集和出版涉及中国法律制度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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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的信息收集和提供机构在中国也仅开始萌芽。[16]但两条路径的发展并非相互消长的关系,而是在平行发展,为法和经济学发展提供不同的视角。

[18]研究思路是用收集的大量数据和经过整理的事实(stylized facts)来验证能提供一般性解释力的某一假说。而且,这种趋势具有自我膨胀和复制的功能:对同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很可能期望并实际产生正的网络外部性(positive network externality),参加讨论的人越多,吸引来的研究者就越多,这项研究对每一个参与其中的研究者的价值,以及它对该网络运营者的价值也会随之增加,而这样的效果会激励该网络运营者和参与者进一步扩大网络,电信网络和目前流行的网上社交网络都是如此。[20]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盖瑞·贝克(Gary Becker)对犯罪和刑罚进行的经典分析也运用了这一实证分析方法[21],美国最精英的法学院和经济系都有专职教授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教学。所有的学术研究都是个人兴趣和资源限制相互作用的产物,特别是研究材料和对象的限制。从基层法院获得了第一手诉讼和审判材料和数据的研究者可能很难会对这些法院的法官素质或是办案方式提出尖锐的批评或是提出可能削弱这些法官利益和权限的公共政策。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转型为美国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造就了一批年轻的世界级经济学家,安德鲁·施莱弗(Andrei Shleifer)及其长期合著者罗伯特·维世尼(Robert W. Vishny)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无论是对实然部分,还是应然部分的研究,计量分析的方法都有很高的失误风险。在笔者看来,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恰可以成为中国学者进入国际学术舞台的一个切入点。

秉承实证研究的精神,我们需要对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梳理,[12]厘清这一研究方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重申实证研究对于发展我国法律经济学的意义。[61]同时,官方数据和非政府组织就同一数据源采集和公布数据的巨大差异也凸现了这一问题。

因此,要对这一领域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进行评述,廓清两者本来的面貌和差别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55]而我国学者在这方面尚待提高。

在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中使用计量分析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来自于这一研究方法和研究群体之外。通过廓清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中截然不同的两个学术传统和两套规范,协助构建一幅更为清晰的前行路径图。在法律经济学的发源地美国,运用计量经济学工具进行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池小娟和李芳两位检察官对刑事犯罪程序中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实证研究,[43]突出证明了法律实务界人士参与法律实证研究及其带来的丰富素材和独特视角。

法律研究和学术论文自然比经济学的论文写作面临更大的地方性知识的挑战。[64]而且,法院、政府等法律机构在作出决策时,受到信息、时间、资源和专业知识的限制,总需要面对实证问题上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

当然,学者们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性手段来减少对已有数据的依赖性。例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经被普遍认为是影响人类未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中国本土的法律制度和其将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承担的义务是塑造这一全球性法律制度未来的关键因素。

另一类则是用回归分析来挑战被普遍接受的理论和假说或是提出替代假说,这一类研究更具创造性,通常也会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因此多被国内学者所采纳。面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们在基础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上基本采取了自救的方式,自行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研究对象获取一手信息资料。

与此类似,继卢西恩·拜伯切克(Lucian A. Bebchuk) 1985年被哈佛大学法学院任命为助理教授,美国几乎所有的精英法学院里都出现了以色列法律经济学家担任教职的身影。此外,针对学者们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本土化的倡导,本文希望借助对这一领域研究的讨论,建议学者关注实证研究(包括两种不同的路径)对中国法律经济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国际化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从基础微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博弈论等,中外学者使用的理论框架和工具并无二致。[9] 对我国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进行评述并非没有先例,[10]但笔者认为,抽象而概括地指出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不足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充实这一领域的研究,其他学者对中国法律交叉学科实证研究的评述也涉及法律经济学定量研究。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制度缺陷是中国缺乏职业化程度较高的非政府信息提供实体。在我国,这一特征已经得到初步展现,我国学者之间已经开始进行开诚布公的批评,为国内一团和气的学术交流习惯带来了新气象,也展现了以研究方法而非研究对象为基础的学术共同体的出现和发展,艾佳慧对冉井富关于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的评论即是一例。

这时,计量研究者必须面对一个悖论:测试对象越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研究的风险和成本就越大,而研究风险和成本较小的题目又可能比较缺乏足够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对于计量分析而言,数据和事实是研究的基础。

此外,我们还需对中国公共政策(包括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机构专业化和人力资本的有限发展程度进行客观评价,使实证研究提供的公共政策建议得以有的放矢。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更是如此,无论是案例研究还是计量研究,基本上都是在套用美国现存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框架和模型来解释中国的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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